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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文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时间:2020-05-25 16:10:26   来源:文学院    阅读次数:

项目绩效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 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上级教育部 门有关政策、法规和精神,以及贯彻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精神。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调度、研究、控制 、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完成教学管理工作和保障教学质量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条例仅包括课程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即教学必 备文件、教材选用、任课教师资格、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纪律、作业批改与辅导答题、课程考核、教学档案、教学检查与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教学必备文件

第五条 学校新设置的专业必须制定较为科学、完备的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体现一个时期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以及对教学质量进行 监控和评价的依据,是学校教学改革的体现,它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本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 学校定位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原则,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发展趋势。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培养目标;

2、 质量规格;

3、 修业年限;

4、 主要课程;

5、 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6、 课程修读要求;

7、 课程结构及总学时、总学分构成;

8、教学计划(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开课时间、 实践环节等安排);

9、 实施该方案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

第七条 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 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的依据。它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八条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其他形式的实践教学要有相应的大纲或指导书(方案和办法),对其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开设的课程均应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 教学大纲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纲要性文件,它是专业课程体系思想的具体表现。因此它既要构建出课程知识的系统框架,又要体现出课程在专业结构体系中的地位,既要注重知识的传授,又要反映出能力要求,即要注重学法,又要体现教法,真正体现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

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 求(含总体、掌握、熟悉、了解等内容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目录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第十条 所开课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 , 包含课程教学总结、试卷质量分析。

第十一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需要有该课程的教案(教学 设计或讲义)。

第十二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主讲教师要制订该课程(包括实 验课)教学进度(教学日历)(启教学内容、学时、考核、单独设置的习题、讨论和答疑辅导课等安排)。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过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包 含教学总结、学生学习成绩分析等。

《玉溪师范学院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及《玉溪师范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对学校重 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是繁荣学术,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学术委员会以促进学术繁荣、保障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异见 为宗旨,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倡导有争论的学术和有学术的争论。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 学术审议。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负责人的遴选、教学与学术科研重大改革方案与政策措施;受主任委员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 学术评议。评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评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评议需要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评议向上级学术组织推荐的任职人选。

3、 对学校重大科研立项计划和学术交流项目中的重大学术 性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和鉴定科研成果等。

4、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5、 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6、 处理其他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学术委员会通过全 体会议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1、 审议职能事项或与学术委员会职能相关的事务;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

3、 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有需要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 审查事项,请求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能举行,并到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学术委员 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全程回避。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表决规则实行多数胜出制,即学术 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超过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复议:

1、 审议或评议程序有错误;

2、 职能部门呈送审议的材料有明显失误,且造成失误的责任属于职能部门;

3、有证据证明审议的材料不实;

4、 学术委员会不对学术水平议评结论和学术成果鉴定等级进行复议,但因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程序的规范性、公正性,当事人行为有违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而影响学术表决结果的,可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可再提请复议。

第十三条 对二级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结果如有异议,当事 人可以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的,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学 校学术委员会书面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 密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记录存档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组 织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本校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代 表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构成,并兼顾学科分布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干部不超过20%。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的任期为每届四年,换届选举中获选者 可连任。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其他原因缺额时,可予以临时增补。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教职 员工在50人以内的为5或7人,50人以上的为7或9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五章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资格条件:

1、 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具备学术道德高尚、学风端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的品格;

3、 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或学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4、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5、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果正高职称人选少于规定人数,可考虑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将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按照院、系、部、教辅系统进行分配,在具备合格候选人的前提下,尽量确保每个院、系、部有一个名额;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的1人 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其人选由二级学术委员会确定。剩下的名额从学校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或者适 当增加学科专业较多的院系名额。院、系、部的委员候选人由院、系、部推荐,党政管理部门的委员候选人由学校行政会议推荐。召开全校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2、 正式委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 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

4、 选举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 由本院、系、部、系统教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 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3、 由院长(系、部主任)聘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委员的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可自由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2、 委员的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2)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3)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有保密义务。

3、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 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连续2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2)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3)不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

(4)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7)退休或调离本校。

出现委员缺额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后确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 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项目绩效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 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上级教育部 门有关政策、法规和精神,以及贯彻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精神。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调度、研究、控制 、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完成教学管理工作和保障教学质量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条例仅包括课程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即教学必 备文件、教材选用、任课教师资格、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纪律、作业批改与辅导答题、课程考核、教学档案、教学检查与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教学必备文件

第五条 学校新设置的专业必须制定较为科学、完备的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体现一个时期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以及对教学质量进行 监控和评价的依据,是学校教学改革的体现,它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本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 学校定位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原则,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发展趋势。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培养目标;

2、 质量规格;

3、 修业年限;

4、 主要课程;

5、 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6、 课程修读要求;

7、 课程结构及总学时、总学分构成;

8、教学计划(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开课时间、 实践环节等安排);

9、 实施该方案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

第七条 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 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的依据。它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八条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其他形式的实践教学要有相应的大纲或指导书(方案和办法),对其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开设的课程均应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 教学大纲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纲要性文件,它是专业课程体系思想的具体表现。因此它既要构建出课程知识的系统框架,又要体现出课程在专业结构体系中的地位,既要注重知识的传授,又要反映出能力要求,即要注重学法,又要体现教法,真正体现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

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 求(含总体、掌握、熟悉、了解等内容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目录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第十条 所开课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 , 包含课程教学总结、试卷质量分析。

第十一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需要有该课程的教案(教学 设计或讲义)。

第十二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主讲教师要制订该课程(包括实 验课)教学进度(教学日历)(启教学内容、学时、考核、单独设置的习题、讨论和答疑辅导课等安排)。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过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包 含教学总结、学生学习成绩分析等。

《玉溪师范学院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及《玉溪师范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对学校重 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是繁荣学术,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学术委员会以促进学术繁荣、保障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异见 为宗旨,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倡导有争论的学术和有学术的争论。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 学术审议。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负责人的遴选、教学与学术科研重大改革方案与政策措施;受主任委员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 学术评议。评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评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评议需要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评议向上级学术组织推荐的任职人选。

3、 对学校重大科研立项计划和学术交流项目中的重大学术 性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和鉴定科研成果等。

4、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5、 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6、 处理其他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学术委员会通过全 体会议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1、 审议职能事项或与学术委员会职能相关的事务;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

3、 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有需要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 审查事项,请求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能举行,并到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学术委员 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全程回避。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表决规则实行多数胜出制,即学术 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超过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复议:

1、 审议或评议程序有错误;

2、 职能部门呈送审议的材料有明显失误,且造成失误的责任属于职能部门;

3、有证据证明审议的材料不实;

4、 学术委员会不对学术水平议评结论和学术成果鉴定等级进行复议,但因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程序的规范性、公正性,当事人行为有违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而影响学术表决结果的,可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可再提请复议。

第十三条 对二级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结果如有异议,当事 人可以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的,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学 校学术委员会书面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 密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记录存档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组 织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本校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代 表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构成,并兼顾学科分布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干部不超过20%。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的任期为每届四年,换届选举中获选者 可连任。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其他原因缺额时,可予以临时增补。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教职 员工在50人以内的为5或7人,50人以上的为7或9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五章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资格条件:

1、 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具备学术道德高尚、学风端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的品格;

3、 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或学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4、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5、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果正高职称人选少于规定人数,可考虑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将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按照院、系、部、教辅系统进行分配,在具备合格候选人的前提下,尽量确保每个院、系、部有一个名额;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的1人 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其人选由二级学术委员会确定。剩下的名额从学校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或者适 当增加学科专业较多的院系名额。院、系、部的委员候选人由院、系、部推荐,党政管理部门的委员候选人由学校行政会议推荐。召开全校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2、 正式委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 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

4、 选举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 由本院、系、部、系统教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 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3、 由院长(系、部主任)聘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委员的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可自由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2、 委员的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2)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3)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有保密义务。

3、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 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连续2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2)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3)不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

(4)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7)退休或调离本校。

出现委员缺额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后确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 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项目绩效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 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上级教育部 门有关政策、法规和精神,以及贯彻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精神。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调度、研究、控制 、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完成教学管理工作和保障教学质量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条例仅包括课程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即教学必 备文件、教材选用、任课教师资格、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纪律、作业批改与辅导答题、课程考核、教学档案、教学检查与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教学必备文件

第五条 学校新设置的专业必须制定较为科学、完备的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体现一个时期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以及对教学质量进行 监控和评价的依据,是学校教学改革的体现,它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本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 学校定位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原则,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发展趋势。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培养目标;

2、 质量规格;

3、 修业年限;

4、 主要课程;

5、 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6、 课程修读要求;

7、 课程结构及总学时、总学分构成;

8、教学计划(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开课时间、 实践环节等安排);

9、 实施该方案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

第七条 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 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的依据。它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八条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其他形式的实践教学要有相应的大纲或指导书(方案和办法),对其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开设的课程均应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 教学大纲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纲要性文件,它是专业课程体系思想的具体表现。因此它既要构建出课程知识的系统框架,又要体现出课程在专业结构体系中的地位,既要注重知识的传授,又要反映出能力要求,即要注重学法,又要体现教法,真正体现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

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 求(含总体、掌握、熟悉、了解等内容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目录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第十条 所开课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 , 包含课程教学总结、试卷质量分析。

第十一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需要有该课程的教案(教学 设计或讲义)。

第十二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主讲教师要制订该课程(包括实 验课)教学进度(教学日历)(启教学内容、学时、考核、单独设置的习题、讨论和答疑辅导课等安排)。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过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包 含教学总结、学生学习成绩分析等。

《玉溪师范学院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及《玉溪师范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对学校重 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是繁荣学术,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学术委员会以促进学术繁荣、保障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异见 为宗旨,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倡导有争论的学术和有学术的争论。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 学术审议。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负责人的遴选、教学与学术科研重大改革方案与政策措施;受主任委员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 学术评议。评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评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评议需要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评议向上级学术组织推荐的任职人选。

3、 对学校重大科研立项计划和学术交流项目中的重大学术 性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和鉴定科研成果等。

4、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5、 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6、 处理其他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学术委员会通过全 体会议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1、 审议职能事项或与学术委员会职能相关的事务;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

3、 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有需要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 审查事项,请求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能举行,并到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学术委员 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全程回避。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表决规则实行多数胜出制,即学术 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超过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复议:

1、 审议或评议程序有错误;

2、 职能部门呈送审议的材料有明显失误,且造成失误的责任属于职能部门;

3、有证据证明审议的材料不实;

4、 学术委员会不对学术水平议评结论和学术成果鉴定等级进行复议,但因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程序的规范性、公正性,当事人行为有违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而影响学术表决结果的,可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可再提请复议。

第十三条 对二级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结果如有异议,当事 人可以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的,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学 校学术委员会书面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 密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记录存档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组 织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本校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代 表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构成,并兼顾学科分布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干部不超过20%。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的任期为每届四年,换届选举中获选者 可连任。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其他原因缺额时,可予以临时增补。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教职 员工在50人以内的为5或7人,50人以上的为7或9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五章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资格条件:

1、 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具备学术道德高尚、学风端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的品格;

3、 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或学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4、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5、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果正高职称人选少于规定人数,可考虑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将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按照院、系、部、教辅系统进行分配,在具备合格候选人的前提下,尽量确保每个院、系、部有一个名额;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的1人 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其人选由二级学术委员会确定。剩下的名额从学校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或者适 当增加学科专业较多的院系名额。院、系、部的委员候选人由院、系、部推荐,党政管理部门的委员候选人由学校行政会议推荐。召开全校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2、 正式委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 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

4、 选举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 由本院、系、部、系统教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 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3、 由院长(系、部主任)聘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委员的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可自由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2、 委员的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2)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3)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有保密义务。

3、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 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连续2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2)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3)不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

(4)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7)退休或调离本校。

出现委员缺额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后确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 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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