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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摄影摄像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0-12-18 11:06:49   来源:文学院    阅读次数:


 

为加强我院摄影摄像器材的管理,充分发挥器材设备的使用效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摄影摄像器材包括录音笔、各类相机、摄影机、镜头、三脚架等专用器材设备。

   第二条 摄影摄像器材的使用、保管、借出、购置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摄影摄像器材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由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四条 器材的使用和保管 

(一)摄影摄像器材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资产管理是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者,负责摄影摄像器材的使用、保管、借出、购置和维护,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二)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器材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如因操作不当造成故障,损坏的器材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的,使用人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不能修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折价赔偿。需进行正常维修器材设备的,应报领导审批。 

(三)学院定期组织人员,对摄影摄像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破损等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学院资产管理员,及时维修或更换。如无法维修,按学校规定作报废申报。

   第五条 器材的借用     

(一)学生和教师借用摄影、摄像器材时,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按要求办理借用手续,填写《文学院器材借用单》。

(二)借用个人要重视摄影、摄像器材的保管和养护,按说明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轻拿轻放,避免污染镜头及磕碰,不乱拆乱卸。摄影、摄像器材借出后至归还前的保管责任由借用者承担。

   (三)借用器材设备归还时,须经设备管理人员检查验收。若将所借摄影、摄像器材丢失,丢失者本人可自行购买同款或相同性能设备进行赔付,亦或按照市场价进行全额赔付。若将所借摄影、摄像器材损坏、借用者可自行负责联系修理,亦或赔付设备维修实际花费费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文学院

                                   202010


 

文学院器材借用单

一、拟借用信息

借用人姓名

 

电话

 

班级

 

学号

 

拟借用器材

 

 

 

 

 

拟归还日期

 

借用用途

 

审批人意见

                  签名:           日期:

(注:教师借用不填班级、学号)

二、借出器材:

器材名称

型号

数量

借出日期

归还日期

1

 

 

 

 

 

2

 

 

 

 

 

3

 

 

 

 

 

4

 

 

 

 

 

5

 

 

 

 

 

6

 

 

 

 

 

 

借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说明:

一、审批人如下:

1、文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师因公借用审批)。

2、文学院辅导员(负责团学因公借用审批)。

3、文学院实训中心主任(负责教学课程及实训借用审批)。

二、经办人为器材管理员。

三、借用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四、经办人须核查借用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

五、归还器材后借用单即交还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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