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构建 “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能升能降”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39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省属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工 作的通知》(云教发 〔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在总结学院岗位聘用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21年厅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备案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院在编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按教职工所聘岗位及国家工资政策计算确定。津贴补贴是按国家、云南省相关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三条 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策导向,总量控制。绩效工资在上级部门核定的总量内,结合学院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当年的绩效工资分配额度,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及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条 坚持考核分配,按岗取酬。以学院岗位设置和考核
办法为依据,强化岗位职责,严格考核制度,以岗定薪、按 劳取酬、岗变薪变,规范管理,建立以岗位考核为基础的绩 效分配体系,全面提高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六条 坚持分级管理,有效调控。合理确定分配要素,充分考虑各二级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 ,建立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第七条 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学院各项工作凸显学院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发挥绩效工资改革的目标导向作用。突出“课程中心”“教师中心”“学生中心”在推进学分制综合改革中的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教学运行、保障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以业绩贡献为首要分配
因素,优绩优酬,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 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同时,统筹兼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特点及工作差异,合理控制收 入差距,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合理。
第三章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九条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是以教职工受聘的岗位类型和等级为依据,根据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予以确定,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的一项工资待遇,随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量和业绩贡献等因素,是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由学院结合自身改革发展与工作需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考核后发放的一项工资待遇。
第四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第十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 按云南省岗位设置聘用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依据教职工受聘岗位级别、考勤及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与教职工平时考勤挂钩,以上月考勤结果作为核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依据,由人事处 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发放金额。
(一)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 、计划生育假、丧假 、护理假等期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正常请假手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计发。
(二)教职工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在11年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在21年及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 。
(三)教职工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
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发生旷工的,按旷工工作日扣发其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
上年的履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的发放依据(新进人员除外)。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发放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扣发5%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的(除见习期、试用期外,)扣发8%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10%的基础性
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其他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一 )学院外派挂职锻炼、驻村队员、境外办学点或因其他需要被学院外派工作的教职工,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岗 处理。
(二)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和进修访学的教职工,脱产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脱产离岗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 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脱产离岗学习时间超 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因工(公) 负伤的,在规定离岗治疗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岗处理。
(四)教职工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所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教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 在处分期(影响期)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
(六)教职工同时受年度考核、党纪政纪处分等多个因素影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处分等次较重的执行。
(七)经院长办公会认定,教职工有其他不当行为的,停发或扣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因操作时差,当年已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定等次的,按比例在次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如数扣发。
第五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分配
第十四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标准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申请核增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标准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校级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各二级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主体部门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申请核增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人才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构成。
第十五条 校级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即基础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岗位聘用等级、上一年度的履职考核结果 和当年在岗情况,由学院绩效办统筹发放。
第十六条 文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教学部门统筹奖励绩效。
(一)教学部门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规模、学生规模、公共课规模、管理人员的岗位系数及标准、上年度各类考核结果等指标,由学院测算后核拨到学院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教学部门管理人员及非教学部门管理人员的岗位系数分为固定部分系数和浮动部分系数。
1.固定部分系数主要体现岗位等级差异,随任职年限变动。 同级职务任职满12年的,固定部分系数在同级职务系数的基础上上浮0.1;任职满15年及以上的,固定部分系数在同级职务系数的基础上上浮0.2.管理人员固定部分系数标准见表2。
2.浮动部分系数主要体现年资贡献。每个岗位级别的浮动部分系数分六档,任职满2年进一档,各级别的第一档对应上一级别的最低档.管理人员浮动部分系数分档表见表3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部门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课程中心
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中心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学生中心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三个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三个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由绩效办结合教学工作量、学生工作量以及教师队伍发展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核拨到“三个中心”统筹发放。其中,课程中心统筹奖励性绩效 工资额度占75-80%,教师中心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占2-4%,学生中心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占13-16%。
1 .课程中心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教学奖励 性绩效工资”,包括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后的完成性绩效(简 称 “完成性绩效”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后的超工作量绩效(简称“超工作量绩效”)和课程质量等级考核绩效(简称 “考核绩效”)三部分构成。由课程中心根据《课程中心奖励 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统筹分配。
2.教师中心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根据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鼓励、支持教职工积极提升综合素质而发放的绩效,包括“双师双能型”教师考核奖励性绩效、青年教师“传帮带” 导师考核奖励性绩效、“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差异定额奖励性绩效、“红塔园丁奖”奖励性绩效和教师职业发展指导奖励性绩效构成。由教师中心根据《教师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统筹分配 。
3.学生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辅导员绩效工资(简称“辅导员绩效”学业导师绩效工资(简称“学业导师绩效”班主任绩效工资(简称“班主任绩效”课外成长素质教育导师绩效工资(简称“课外成长素质教育导师绩效”学生工作年度考核绩效工资(简称“学生工作年度考核绩效”)五部分构成。由学生中心根据《学生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 细则》统筹分配。
(二)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教职工在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任务之外,完成由上级部门\学院安排的其他专项工作,经考核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教学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学生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社会服务专项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和其他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责任主体部门根据所对应 的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统筹分配。
1.教学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对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 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工作发展所开展的专项工作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主体部门:教务处)
2.科研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对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 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开展申硕专项工作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以及提留的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中列支的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主体部门:科学技术处)
3.学生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对学生专项工作而发放 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主体部门:学生处)
4.社会服务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根据学院相关规 定提供社会服务专项工作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主体部门:继续教育中心、法学院)
5.其他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除以上四类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对在学院重点工作和改革发展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确需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责任主体部门 :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核增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专项岗位津贴、人才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依据国家、云南省相
关政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核定或备案,在批复的总量内,根据学院的财务状况专款专用。其中,专项岗位津贴包括专职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和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分别按《玉溪师范学院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执行)》、《玉溪师范学院专职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小组,根据教职工的职称、职务系数,以及承担的学院社会性工作进行分配。
一、行政岗系数:
级别基本系数备注
正处1.4按学院规定的任职年限上浮
副处1.2按学院规定的任职年限上浮
正科1.1按学院规定的任职年限上浮
副科1.0按学院规定的任职年限上浮
副科以下0.8按学院规定的任职年限上浮
二 、教学岗系数:
级别基本系数备注
正高1.4
副高1.2
中职1.1
初职及以下0.8
三 、 学院内的社会性工作岗位,每任一个岗位增加0 .1系 数.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资产管理员、工会主席、安全员、教学督导组长等。
如有新增的社会性工作岗位,由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小组研究通过予以核定,科级以下的行政人员 ,加0.1系数。
第六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第十九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与教职工考勤挂钩。
(一)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期间,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的,在请 假当月及销假当月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半个月的,按10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从事教学科研岗位的教职工,以 课程中心、科学技术处核定的实际工作量计发奖励性绩效工 资。
(二)教职工当月事假在5个工作日内的,按请假工作日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 教职工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
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部 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旷工半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个工作日的,停发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个工作日的,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
(一)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
(二)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不高于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40%的比例计发。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的(除见习期、试用期外,)按不高于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40%的比例计发。
(四)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不高于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10%的比例计发。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一)学院外派挂职锻炼、驻村队员、境外办学点或 因其他需要被学院外派工作的教职工 ,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玉溪师范学院外派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二)教职工经学院批准脱产离岗攻读博士学位或进修访 学期间,原则上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若脱产离岗期间承担学院工作的,由所在学院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计发;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及其他各类进修人员,离岗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教职工因工 (公) 负伤的,在规定离岗治疗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在岗处理 。
(四)教职工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所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教职工个人申请辞职、调离的,从学院批准辞职或调出的当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玉溪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扣发事故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七)对未聘人员(含拒聘、待聘、长期病休等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经院长办公会认定,教职工有其他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停发或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章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院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小组
组 长 : 院长
副组长 :书记
成员 :教学系负责人、综合办、学生办、教务办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小组职责:负责实施学院绩效工资
分配工作,贯彻落实绩效工资领导小组的决定,严格按相关规定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工作,指导和监督学院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
第八章绩效工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年度核定的总量余额不得结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超实施范围发放绩效工资;不得发放除国家和云南省规定以 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未经考核随意发放绩效工资,未纳入学院和二级单位考核分配办法的绩效工资项目不得发放;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完善本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将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紧密结合,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对经考核未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和管理责任事故、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教职工,按规定核减或停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已发放的要如数扣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交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或部门会议审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学院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须根据本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项目、发放标准等实施清单式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结果须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绩效办审核发放。
第二十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审批发放
(一)校级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三个中心”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院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月分配,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各学院领导审批后报绩效办汇总发放。
(二)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审批发放
1.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分级定额管理,年初由各申报单 位向各责任主体部门提出专项绩效的支出预算申请;
各责任主体部门根据学院重点工作审核各申报单位申报的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额度后,汇总报送绩效办审批。
2.绩效办根据学院当年可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在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额度内,结合各责任主体部门上报的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额度,分类测算核定各责任主体部门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责任主体部门在学院核定的专项绩效预算额度内进行管理和审核,原则上无预算不列支,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有预算且不超预算的,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主体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并由各责任主体部门按季度或学期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经绩效办会议审核发放。
3.其他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责任主体部门报学院绩效办审核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同意后发放。
(三)绩效办按月汇总审核待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形成发放请示报告,经绩效办主任审批后送财务处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文实施。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玉师院〔2021〕25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学院原出台的各类文件中涉及
绩效工资与本方案不符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与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不符的 ,按国家和云南省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小组负责解释。三个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分别由课程中心、教师 中心、学生中心负责解释。
文学院2022年9月